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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1:04:40 查看3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参与办理的以租代征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以以租代征为由强占村民的承包土地并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表行为,又将土地用作非农业项目的使用,街道办以租代征强占村民承包地及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情介绍:刘先生(化名)是山东某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并已登记确权。2022年初,该村所属街道办人员对刘先生的承包地进行了丈量,并告知刘先生其承包地已被政府征收。刘先生并未看到任何政府的征收文件,遂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县政府回复称其承包地所在地块尚未实施土地征收,无土地征收信息。此时,刘先生确定其承包地并未被征收。同年5月,刘先生的承包地被街道办强制清表。刘先生于8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9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了《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告知书》。街道办辩称占用刘先生土地是经与刘先生充分协商后租赁使用的,街道办以土地租赁的方式来代替政府征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街道办占地并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律师参与了案件的办理,最终法院确认了街道办强行占地并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街道办占用农用地的目的是实施非农业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故街道办以租代征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也依法予以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街道办强制清表行为,并未事先告知刘先生,直接进行了清表行为,违反了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最后法院也依法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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