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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0:48:28 查看4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概况
郑先生和高女士是辽宁大连市下属的庄河市人。2002年他们所承包的农田被政府强行征收之后,政府并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
2008年,根据辽宁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村委会工作人员向郑先生、高女士家宣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生活补助政策。但是直到2018年,庄河市政府一直都没有给郑先生和高女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因此郑先生和高女士向大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庄河市政府政府履行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法定职责。一审胜诉后,庄河市人民政府又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辽宁省高院再次支持了郑先生、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庄河市人民政府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庄河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定,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实质诉请是要求庄河市政府履行落实其失地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庄河市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承认高学清和郑维堂符合办理失地保障条件,且在办理失地保障时二人均已经超过《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年龄。在庄河市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明高学清和郑维堂主动放弃相关失地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庄河市政府对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庄河市政府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本案中,高某某和郑某某系被征收人,庄河市政府亦认可其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在高某某和郑某某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庄河市政府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庄河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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