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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0:47:22 查看5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单位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单位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单位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补偿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项目有:(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附着物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5)社会保障费。
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项目:(1)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费;(3)临时安置补助费;(4)停产停业损失费(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5)拆迁奖励费;(6)补助费。
综上,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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