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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0:46:49 查看4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涉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
赔偿范围
如果在依法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之前,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原本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此时,为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被拆迁人因违法强拆造成房屋等财产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拆迁人的行政补偿。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故此,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补偿范围执行。比如,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补偿范围确定赔偿范围。可见,对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损失赔偿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房屋及室内动产等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费、奖励费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总之,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赔偿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何选择对被拆迁人更为有利的赔偿方式,可结合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其一,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国家赔偿法虽规定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实际上产权调换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恢复原状”具有同质性,都是对房屋产权的保障救济。因此,赔偿诉讼中赋予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不仅符合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如果被拆迁人在诉讼中要求货币赔偿和产权调换,则人民法院应依被拆迁人的诉求,确定赔偿方式为可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在判项中自行选择。如果被拆迁人在诉讼中只提出货币赔偿,没有提出产权调换,这并不能说明其对产权调换是排斥的,有鉴于房屋这种财产权益的特殊性,则人民法院在赔偿方式中应主动追加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这并非诉判不对应,因为对被拆迁人而言,无论选择货币赔偿还是产权调换,前后对应的损失赔偿价值是一致的。这种赔偿方式对被拆迁人显然更为有利,应当优先选择适用。
其二,选择货币赔偿方式。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明确只要求货币赔偿,不要求产权调换。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实际诉求,确保货币赔偿金额完全能够弥补被拆迁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购买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进而在判项中确定以货币赔偿为主要赔偿方式。
其三,选择赔偿安置房屋。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赔偿方式的选择上,仅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向被拆迁人赔偿安置房屋,这种赔偿方式是否正当,值得考量。这是因为,安置房是否可以正常交易,安置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与被拆迁人原本可选择的货币赔偿金额是否相当,都影响着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满足相应条件,货币与房屋之间的交换价值并无明显差异,不会减损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则选择赔偿安置房屋未尝不可,也便于保障其居住权益。除非被拆迁人获得安置房屋之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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