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承诺生效时间-和记娱乐app

2024/01/11 10:21:34 查看115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生效时间,是承诺在何时发生法律拘束力。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1)由于承诺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而承诺在什么时间生效,就直接决定了合同在什么时间成立。

(2)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一致性,因而承诺生效之时又是合同生效之日,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之日。

(3)合同的生效时间可能涉及诉讼时效、履行期限利益等问题。

(4) 合同的成立又涉及合同签订地,以至于法院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

承诺的生效时间依照需要通知和不需要通知的不同,确定方法是: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37条规定确定,采用到达主义。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根据交易习惯,某种承诺的性质可以确定用行为的方式承诺,该承诺行为实施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

(2)如果要约已经表明承诺可以由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实施该行为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时间。

案例评注

戴某1、杨某、戴某2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和16日,于某以刘某的名义分两次在被告下属的开发区支公司业务三部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两份保险单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没有本案死者戴某3。上述两份保险业务的办理均是王某2接受被告业务员王某1的委托,收取于某指定的办理人员刘某的相关保险款项后,再通过王某2的工作人员将款项和名单汇给被告业务员王某1,由王某1打印保险单和发票,而后,再给付刘某。2013年12月31日21时许,于某经营的丹渔捕3045渔船出海作业,于1月6日失联。2014年1月3日,于某更换了包括死者戴某3在内的部分被保险人(将2013年10 月11日确定的投保人员名单中的武某替换成戴某3),该项操作是王某2 通过其在东港的代办点的邮箱,于2014年1月3日14:56发送给被告业务员王某1的信箱dl189@当中,该信箱显示为发送成功。而后,被告业务员王某1没有就此批船员的更换问题向于某以及代办人刘某作出任何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于某经营的丹渔捕3045渔船出海作业后该船及船上8名船员均失踪。2014年3月24日, 丹东渔港监督处出具了《东港市丹渔捕3045渔船失踪事件调查报告》, 报告中载明失踪船员名单中包括本案受害人戴某3在内共计8人。2014年10月15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14)大海特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戴某3死亡。戴某1、戴某2分别为死者戴某3的父亲和女儿,杨某是死者戴某3的妻子,三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索赔材料交给被告的代理人王某2对该案进行理赔申请,被告通过其代理人王某2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交给案外人于某,理由为投保单与批单中均查无此人。三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0000 元。

法院判决

关于于某委托刘某办理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按照《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涉案渔船实际经营人于某指定的投保办理人员刘某通过被告的保险代理人王某2订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将涉案渔船的船员作为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责任作出约定,被告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单,该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于某的代理人刘某通过被告的代理人王某2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业务员发出邮件提出人员替换申请,将包括本案死者戴某3在内的6名船员予以更换,死者戴某3是将2013年10月11日确定的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武某予以替换。现有证据证明该更换被保险人的邮件业经被告的业务员王某1接收,其在此后直至出险也并未就此名单的变更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三原告主张涉案渔船实际经营人于某与被告以往的更换被保险人名单的操作中,也是通过被告在东港的代理人王某2及其工作人员将更换名单以邮件的形式发给被告业务员王某1,王某1直接更换,若不能更 换,王某1则电话通知。《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涉案渔船实际经营人于某更换被保险船员的申请的邮件已经由被告代理人发送给被告业务员,且已经自动接收成功, 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于某要更改被保险船员即把相关名单提交给被告在东港的代理人,并由其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业务员即可,无需有任何形式上的批注。此时,于某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代理人或者业务员在接收于某关于更换被保险船员的申请或者邮件后, 就应当及时作出批改或者拒绝的决定。若没有作出,按照交易习惯应视为被告对更换被保险船员申请的默认和同意批改及加注。因而,应认定该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员名单更换达成一致,应视为保险合同变更成 立,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戴某1、杨某、戴某2保险理赔款200000元。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和记娱乐app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和记娱乐怎么样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