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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赠与子女房产不能随意撤销-和记娱乐app

2023/12/28 20:04:53 查看100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往往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故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或共同的子女,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故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一方身体残疾,生活困难,作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道德及法律义务,为维护和谐稳定的母子关系,对案涉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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