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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受工伤后,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先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记娱乐app

2023/12/17 19:21:35 查看256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受工伤后,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先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是国家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一种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必须在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成功后,并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才有可能申请成功: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正)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看一个案例: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邱某、刘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3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七)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1.核算工伤待遇数额是行政职能,不应由司法审判直接作出;2.原审判决依据的标准有误,标准应为2012年发生工伤的上一年度;3.本案判决依据的(2014)第162号劳动人事仲裁裁决计算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c公司未依法为职工刘某1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1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已被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经过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1311执19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申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民事判决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工亡职工刘某1的近亲属向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另,邱某、刘某2(本案原审第三人刘铭裕)与c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c公司应支付邱某、刘某2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616030元。故原一、二审法院判令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向邱某、刘铭裕履行先行支付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临沂市罗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2020)鲁行申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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