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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常见的八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套路”-和记娱乐app

2023/12/17 18:16:35 查看257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对于日常家庭生活之外的大额开支,夫妻两人有平等的处分权。实务中,法院在判断单方的财产性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支出的必要性、金额大小、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等。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1、无合理理由,单笔大额存款异动

       所谓“大额异动”,即大额资金异常变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大额款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转款的对象有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情人等。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异动,举证责任则向存在大额转账的一方转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大额存款异动的原因,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能够合理解释、内容自洽,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大额异动中,向父母转账的情况最为常见。赡养、孝敬父母本是为人子女的应尽义务。但以“孝”为名,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实的,通常很难蒙混过关。法院通常会从该类转账是否存在长期性、转移的时间节点、是否存在相互转账等方面进行审查。

关于大额异动的举证,通常须借助对方向法庭提供的银行流水。拿到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后,不仅可能发现该账户的大额异动,而且还有可能查出与此账户有往来的彼账户,进而顺藤摸瓜,发现更多账户的大额异动。同时,针对大额异动的解释,还应努力论证其陈述的不实之处,促使法官将该笔财产归入转移、隐匿的财产范围。

      2、擅自售卖共同资产,转入他人账户

       在离婚纠纷期间售卖资产,比如擅自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卖掉后,指定买家将购房款转入亲友账户,也是极为常见的转移财产的途径。

关于擅自售卖资产、转移资金的证明,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找相关人员谈话等,寻找对方可疑的蛛丝马迹和破绽,进而多方求证尝试调取证据。

       3、婚内隐秘购置资产或投资资产由他人代持

        按照法律规定,以婚内共同财产购置的资产或投资,同样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代持”的歪主意,想悄悄将共同财产“转化”为己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内擅自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方或他人名下,确实可能成为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障碍。截至目前,“以人查房”在实务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在全国各省市地区清查一遍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不清楚房产所在地,而另一方又“打死不认”,在离婚时恐怕难以分割房产本身,只能通过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异动分割被转移用于购房的款项。

        股权代持在商界人士的离婚案件中多有涉及。隐名持股的一方可能在参股伊始就决定由他人代持、隐瞒己方实际出资的事实,将分红款直接打入亲友账户或海外账户。配偶一方除非能够找到出资转账流水、《股权代持协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代持事实,否则很难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一些城市施行车辆限购政策,利用他人名额买车、用车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有时能够证明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还贷人与使用人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所涉车辆一般难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代持财产的证据搜集有难度。通过“大额异动”迫使对方吐露真相,查询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等发现《代持协议》,代持沟通的文字记录,搜集对方实际控制公司、参与管理的事实等,都是证明代持的途径。

不过,代持因为设立时对方就希望隐藏,又涉及相互信任的第三人,收集及证明代持关系很难,且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证明代持关系存在后才能诉请分割。如果涉及股权,还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显名、再予以分割,那就更加复杂了。

      4、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减少分割损失

        同时,一方当事人伙同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亦属于常见的转移财产方式。虚构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配偶不再有偿还义务。而对于虚构债权债务的维权难度则更大。既然是虚构债权债务,则债务人必然尚未清偿,法院一般以债权尚未实现或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5、虚构、夸大家族公司成本,意图降低股权价值

     有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虚构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表面上无任何关联的主体名下,伪造公司亏损表象。由于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不会调查第三方的财务和流水,故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类事项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日后另案主张权利。

      6、购买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减少实际分割的资产

        保险、信托等投资方式保密程度较高,配偶难以发现。即使通过查询流水或其他途径发现投资线索,在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院多数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判决不予分割。即便可以于本案中分割,亦面临众多问题。保险一般是分割其现金价值,而储蓄险最初几年的价值甚微,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大,购买一方相当于用共同财产出资撬动收益杠杆。若投资信托,须根据不同的信托产品类型尝试主张分割受益权或折价款。

       7、向海外转移财产、加大调查、执行难度

        国内法院难以查明海外财产状况的真伪,通常对境外财产不予处理。即便国内法院能够查明,国际互认离婚判决通常仅及于解除夫妻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因此即便国内法院对境外财产进行分割,也难以执行。

     8、投资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加大证明和分割难度

       虚拟货币具有类货币属性,但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尚有争议,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且无法执行,所以被一些人用作转移财产的工具。

       以上情形,虽然在诉讼中难以直接解决,但可以成为双方离婚谈判的重要参考。故仍需尽可能多地获取对方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的证据,综合运用诉讼、保全等方式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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