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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11:11:42 查看199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第一百七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取消。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如果授权时明确了具体的代理期限,期限届满,没有继续授权,委托代理就应当终止。同时,代理人完成了全部代理事务,即使代理期限没有届满,代理关系也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也应当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委托代理权,该委托被代理人可以依法取消,代理人也可以依法辞去,此两种情形之下,委托代理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要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当然终止。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之间信任的基础上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如果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也应终止。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如果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于种种原因终止,此时,委托代理也应当终止。
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关于代理的相关事宜,其中第三节里面主要是委托代理的情形的规定、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以及法定代理终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173条就是详细的介绍了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对于委托代理终止有异议的都可以参阅一下我国的《民法典》第七章相关的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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