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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罪名解读-和记娱乐app

2023/12/11 17:54:11 查看859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罪名解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对此未作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同时,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从不同的侧面和领域揭示了一定的历史现象,体现了我国祖先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它的价值和作用是永恒的,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这些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宝藏,不可再生,无法复制,一旦受损则无法挽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会使大量未出土的文物脱离特定的环境而失去珍贵的科学价值,同时据调查表明,在非法文物市场出卖的文物中,出土文物占了80%以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为非法倒卖文物提供了文物源。坚决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是保护文物、制止倒卖文物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

1997年修订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补充规定有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后纳入到刑法规定中,修改包括将前两档刑罚的“可以并处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并删除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刑法第六十四条已经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即可。此外,还增加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主要考虑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都具有重要意义,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对其保护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特增设了专门的罪名,以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是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死刑的规定。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的要求,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重点。经过慎重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主要是考虑到死刑应该着重覆盖国家法益中最重要的国家安全,个体法益中最重要的生命权,社会法益中最重要的公共安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属于妨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是非暴力的犯罪,取消这一犯罪的死刑,但仍然保留了无期徒刑,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形势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以1997年刑法将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限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为例,实践中,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极少,盗窃案件的总量并没有因此而上升。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取消了本罪的死刑。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中的“盗掘”是指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古文化遗址”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地区,如周口店。“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类将逝者及其生前遗物按一定方式放置于特定场所并建造的固定设施。辛亥革 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本条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其中,对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近年来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条具体规定了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罚的四种情形:(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这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另一种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科学、历史、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是极高的。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旦被盗掘,对国家文化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弥补,不处以重刑不具有威慑力。(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集团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近年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越来越集团化、职业化、高智能和高技术化,而且,盗掘往往与倒卖行为联合在一起,形成利益链条和犯罪网络。因此,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首要分子很有必要。(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该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惯犯。(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窃珍贵文物”是指在盗掘中将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将盗窃的文物限于“珍贵文物”。盗窃一般文物的不属于本项情节。盗掘行为与珍贵文物破坏的情况关系紧密,而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目的,往往就是盗窃珍贵文物。所以,本款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重刑的情节。

第二款是关于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化石是过去生物的遗骸或遗留下来的印迹,是指保存在各地质时期岩层中生物的遗骸和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遗迹(主要指一万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和鱼类化石等)。“古人类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类的遗骸或遗迹(主要指距今一万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如牙齿、头盖骨、骨骼)。这些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保护适用文物保护的规定。根据《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分为珍贵化石和一般化石,珍贵化石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化石和一般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实施。“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档刑罚进行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8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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