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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2:03:45 查看176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条文注释: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使用本条规定确定合同相关内容。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在当事人对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质量要求不明确,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优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按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一般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对这类情况,除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对这类情况,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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