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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5:17:56 查看376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条文注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本条规定,因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基于给付而取得利益。二是他方当事人有损失。三是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类型。其事由包括:一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三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四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五是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本条是关于不得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条文注释:
受领人为善意时,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如果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价值额。这里的“善意”,是指受领人非因过失不知,即不知且不应知;没有法律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取得的利益”有无的判断,不同于不当得利中的个别判断标准,应抽象概括地就受领人整个财产加以判断,以取得利益的过程而产生的现有财产总额与若无此事实应有财产的总额比较,而决定有无利益的存在。这种按照经济考察方法认定的利益概念,称为差额说,不当得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积极项目)与不利益(消极项目)均应纳入计算,以其结算的余额,作为应返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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