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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收赃、销赃经营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和记娱乐app

2023/11/03 17:43:39 查看1983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废品站经营者收赃、销赃经营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案例介绍:

龚某经营着一个废品收购站,在经营废品站期间,张某将盗窃来的电缆在龚某的废品站卖掉,龚某对张某盗窃的事情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在三年期间陆续收购张某卖的电缆价值27万元。最后,张某以盗窃罪被抓,供出盗窃的电缆卖给了龚某,龚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电缆共计价值2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及《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作案工具的处理方式:没收

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白色松花江牌面包、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及灰色五菱面包车其依法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扣押的大量未剥皮铜芯电缆、剥皮铜芯线及其他铜制品若干及剥线机、夹线钳由其依法处理。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认定有问题

关于龚某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而涉案电缆均已被破坏,已失去了电缆的使用价值,不应按照电缆的销售价格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鉴定机构以案发时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依据受害单位提供的被盗电缆线购买发票及合同,并结合案发时的市场中准价格水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分别确定标的的鉴定单价。作出该价值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质,且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合理,依法应予采信。

经审查:(1)龚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高达二百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2)龚某具有自首情节属实,但原判已认定该情节,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适当。本院认为夏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龚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为2729271元,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八、如何判断是否为是明知系犯罪所得及收益: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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