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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问题-和记娱乐app

2023/11/02 12:11:44 查看458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理的思路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如果同时涉及被害人和案外人(善意取得人)时,有关财产的处理必将面临僧多粥少,涉案财产不够分割,这时候应该是将涉案财产返还被害人还是保护善意取得人的财产利益,这时候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矛盾的选择,司法机关更不能打着保护受害人的旗号,来侵害案外人(善意取得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就是保护整个交易的安全。

根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根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诉法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根据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根据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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