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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21:11:39 查看149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的诉请为: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968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x月x日,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驾驶的×××汽车相撞,案外人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汽车损坏经原告定损产生维修费74200元,其中案外人应自行承担的部分为44520元。2022年x月x日,案外人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各一份,同意将已取得的赔款中不应由案外人自负部分(即29680元)的相应追偿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不予承担自己责任部分,也不予理赔。后案外人向原告理赔,被告承担部分原告支付给案外人,并取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优者风险自担原则”,非机动车、行人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机动车无论从硬度、速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远高于非机动车及行人,理应负担更高的避险义务。
本案中,根据交警队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被告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故被告驾驶非机动车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车损,被告对案外人的车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赔偿案外人后,代被保险人向被告主张案涉车损赔偿款的前提和基础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968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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