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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21:10:50 查看132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行政赔偿一案,法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诉称,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拆除原告公司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园林绿化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07.67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0万元(截止2020年x月x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招商引资企业,并经被告批准投资建设了3167.25㎡的房屋用于宾馆餐饮经营,又购买了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原告因其独特的区位,企业经营状况好。2019年x月x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强行将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及构筑物全部强行拆除,导致原告房屋内设施、设备、餐饮用品、机器设备全部损坏。经x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被强行拆除的房屋、构筑物及机器等直接损失为1107.67万元,停业损失300万元。被告的行为已被x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但被告未予答复。诉请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8年x月x日,x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编号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违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处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4394.09㎡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收原告在非法占用的4394.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原告非法占用的2799.54㎡耕地罚款38767.69元。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对其违法建筑进行交付。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既然被告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就要赔偿其所有的损失,这种观点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原则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损,而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被告承担赔偿义务的前提是在对该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原告合法财产受损。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机械设备,主要包括餐饮、宾馆设施设备、家具、电器等价值170.97万元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部分物品是由谁搬离,物品的去向。原告称由于被告突然强拆导致其无法及时进行搬离,室内物品全部毁损,该陈述与事实不符,从双方提供的视频资料上看,被告在拆除前,室内可移动物品已经被搬迁。被告称其积极组织并协助原告将被拆除房屋内可移动物品搬离至原告指定的保管地点且交付原告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其强制拆除时已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原告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且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被告仍未就该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所述主张成立,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所述物品不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应对其不当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虽确定有效期为一年,但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x月x日,即违法建筑拆除时间,赔偿的时间段应以该节点计算,且该部分物品均系日常生活用品,无增值空间,故法院酌定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核准原告物品损失。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拉走了十二张桌椅,价值83460元(法院依评估报告核定),应剔除。被告应赔偿原告室内物品损失1616540元(170.97万元-83460元)。
关于原告诉请经营损失300万元问题。行政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本案系对原告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被告只是对拆除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未举证证明该项诉请的合法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餐饮、宾馆设施设备、家具、电器等损失16165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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