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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21:10:13 查看160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伙损失51,390.91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合伙经营美容院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2020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5:5对半(充值卡除外)……2020年x月x日凌晨,美容院广告牌起火,造成相邻商铺损失。相邻商铺(上海市松江区xx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损失52,896.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鉴定费合计10,821元,共计63,717.88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合伙经营美容院协议》约定,承担美容院经营期间的损失31,858.94元,被告不同意承担。另发生物业费损失6,063.93元以及x号案件的律师费30,000、本案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均需被告承担一半。
被告红律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的“x公馆”确实是原告经营的店,被告自2020年开始在原告所述的美容院帮忙,原告做美容,被告做养生,在2020年x月份之前的账都已经结算清楚了,原告将实际消费金额扣除消耗金额分配给被告一半,预存的卡的金额不分配。被告希望跟原告一起把店做好,双方口头上说过要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没有最终签署,原告提交的合同上首部的签名是被告签字的,后面的内容不是被告签字的,故被告不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火灾确实发生了,但谁也不希望看到火灾发生。
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向法院提交2020年x月x日的《合伙经营美容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合伙人甲处原告签名,合伙人乙处被告签名。约定:合伙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5:5对半分,充值卡除外;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红利按照比例每月结算。被告对该协议和记娱乐怎么样首页的签名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尾部的签名及合同中手写内容。
原告另提交被告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截至火灾发生前,每月店里实际消费金额扣除消耗已做了对半分配。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有无法律依据。
一、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且同意各半承担权利义务。首先,虽然被告否认与原告签署有效的合同,但被告亦不否认确在原告提交的《合伙经营美容院协议》首部签字,被告称其不同意手写内容,故要求另行签署打印版本的合同,以致于后续未签署合同,但该陈述与被告在部分空白合同上签字存在逻辑上悖论,且被告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其他协议,故可以该协议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协议明确载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手写内容亦对五比五对半开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不同意前述协议,其也应当在后续的合作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在后续合作中未提出异议,故可见其对前述合伙比例并无异议;再次,双方亦明确,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亦将获取的消费金额扣除消耗对半分配。综上,双方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并约定盈亏各半负担。
二、费用的分担。本案中,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应当负担的合计63,717.88元应作为双方的损失,该案的律师费用30,000元作为合伙体维护权利的费用,亦应由合伙体共同负担。本案相关的律师费用3,000元,非为维护合伙体的利益所产生,不应作为合同体的共益费用。原告另主张2020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6,063.93元,法院酌情支持4,300元作为共益费用。综上,合计应分担的损失88,117.88元,被告分担一半为44,058.94元。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4,05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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