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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容易忽视的三个关键点-和记娱乐app

2023/09/19 09:08:35 查看154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核心,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标准,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昌运拆迁律师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三个容易忽视之处:

1.未将“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丧失权利所遭受的损失,征收补偿因此应当以被征收人所失不动产价值确定。不动产因其区位而往往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其价值与其所处城市区位,所在建筑区划、所有通风与采光状况及自然或者人文环境密不可分。严格地讲,一幢建筑一个价格,不同房屋的价格各不相同。房屋所有权人购买特定房屋时是这种情况,当该特定房屋被征收时也应当如此。再者,被征收房屋有左邻右舍,且其市场价格又各不相同,类似房地产难以确定。总之,征收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更为合理。

2.未明确以“地”还是以“房”为基础来寻找“类似房地产”

在房屋买卖或房屋所有权转移中,决定房屋价值的不是房屋自身,而是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规划土地。城市中心的简陋房屋甚至是危房的价格优势也远远高于城市郊区新房价格的事实,即为明证。

3.未对住宅型房屋与非住宅型房屋在补偿规定上作区分非住宅型房屋是(如商厦、写字楼、娱乐场所等)虽然在造价上会高于一-般住宅,但由于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所决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或价值要远远优越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除在第二十三条对非住宅型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特别规定外,并没有体现出住宅型房屋与非住宅型房屋补偿标准上的不同。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仅仅顾及了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突出问题,并没有针对不同的征收客体,在系统把握现行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征收补偿标准作出系统和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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