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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0:06:57 查看962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件回顾
2020年2月1日,小群与某事业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8年2月1日。小群于2022年3月16日提出辞职。此后,双方之间的人事争议经北京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小群向a单位支付违约金220000元。
小群认为其并未与a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且a单位为小群支付的培训费用仅为9800元,小群不服仲裁委的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a单位辩称,不同意小群的诉讼请求。小群于2020年入职之初与被告单位签订了《博硕士研究生聘用协议书》,约定了未到合同期限不得调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也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金额以本人上一全勤年度总收入为基数,小群于合同未到期前提出辞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群益普法
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人员,在招聘、管理、考核、奖惩、待遇、解聘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均有别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a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小群参加脱产培训,并承担小群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与小群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小群本应履行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努力工作以回报a单位的付出和培养,但小群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出辞职,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也必将给a单位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对于小群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向a单位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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