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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19:58:44 查看625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件回顾
小群起诉小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益向小群偿还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
法院判决后小益仍未向小群偿还借款,小群无奈之下,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小益没有其他财产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小益配偶小律名下的a房屋。小群认为小律名下的a房屋系小益和小律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益和小律未对此分割,对其债权的实现构成妨害。因此小群将小益和小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房屋系小益和小律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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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小群作为债权人,在小益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其有权就小益与他人共有之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虽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益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系在小益与小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二人亦认可该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应属二人之夫妻共有财产。现小群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确认小益与小律各自享有50%的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a房屋归小益、小律按份共有,小益、小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碍,由申请执行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即财产共有人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
5、债务人及共有人均怠于履行对共有财产的析产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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