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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及交易的相关规则-和记娱乐app

2023/04/27 17:29:20 查看318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及交易的相关规则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定位。比特币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得益于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迭代,计算机处理复杂数据的能力更加强大,形成了一种用户自治、跨国界、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数据,同时结合了开源软件、密码学、工作量化证明机制。 比特币的产生和运作根植于区块链技术的深入运用,区块链的本质是一本公开账本,每个个体都能参与其中,每个个体在区块链中都是一个分布式排列的中心,均可以在区块链的公共账簿进行记录。从区块链的角度描述可以将比特币描述为,个体注册成为比特币程序的用户,随机生成一个符合特殊密码计算规则的私钥,私钥对应比特币程序的公钥——公钥类似普通程序应用的账号,私钥类似于密码,只不过比特币的私钥和公钥无法依据使用者的需求进行变更,而账号本身并不记录比特币信息。在这个账号中到底是否存在比特币、存在多少比特币完全取决于公示于区块链公共账簿中的记录信息。可以说,无论公钥还是私钥都不是比特币,比特币是完全虚拟的,并不存在真正的载体。一旦比特币的私钥丢失或遗忘,则意味着对应的比特币账号将无法寻回,如果该账号在区块链的公共账簿中被记录拥有比特币,则相应的比特币也将因为对应账号无法确认,而一直保持当时的记录状态,无法变更。简而言之,比特币是被记录在区块链公共账簿上的一段信息,其描述了该枚比特币的基本特征,包括所有者账号。因此,可以比特币具备如下特征:1.受特定主体支配;2.具备排他性;3.在区块链中具备公示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明确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同时也已经将虚拟财产及数据纳入了保护范畴。因此比特币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2013年12月及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部门规范,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也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物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确认比特币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物的要求,有关比特币的交易,不能简单的因为交易涉及比特币等虚拟物而认定不受法律保护或调整。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比特币虽然以币命名,但其并不是货币。历史上货币的发展从金、银、贝壳等一般等价物充当交换媒介开始,发展成国家发行的专门货币。成为货币的前提是被某一区域的人们承认其具有流通职能,被赋予法偿功能。人类社会从物物交换到一般等价物再到法定货币的使用,体现的了社会从个体信用,演进为群体信用,再到国家信用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人将其归纳为货币的本质是信用,但是这样的概括实际将现代货币的最核心特 ——国家信用,有意或无意的进行了忽略。现代货币是国 家信用以及国家意志的体现,缺少了国家信用,就不符合现 代货币的基本特征。比特币明显缺乏国家信用的属性,因此 比特币在缺乏国家信用背书的情况下,其完全无法行使货币 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四大职能,不 能将其与货币混为一谈。 比特币的交易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违反法律要求的比特币交易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一般而言,民事交易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比特币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关于其交易的规则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比特币的交易,只要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明确的是,当下我们处于全球化时代,这不仅意味着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全球范围的人员流动,全球范围的技术创新,也意味着全球范围的风险共担。从近几年金融市场频频发生的诸多乱象来看,在全球化风险的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的形势严峻复杂,只有合理的将监管部门的规章引入司法裁判,才能有效整治乱象,防控风险。法裁判是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市场预期意义重大。行业自律、行业监管、司法审判共同构成了有效的市场规则体系,司法审判对稳定行为人的市场预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裁判与行业监管不一致时会引发金融违规行为。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司法和监管不一致进行“套利”,部分金融从业者片面解读私法意思自治及外观主义,规避金融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金融违规行为,加大了金融市场风险。金融行业监管存在局限性,难以实现全面覆盖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面临信息、时间等制约因素,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金融机构短期逐利性过强,容易造成巨大的外部性风险敞口。金融具有短期逐利性的属性,过度逐利往往会造成巨大的风险,给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破坏。因此,必须将金融行业的部分监管措施,引入到涉及金融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在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部分监管措施引入公序良俗,作为评价相关交易行为的标准。

《民法典》第 8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 143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取代了原来 “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 念。公序良俗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统领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起调控作用。在面对比特币这一新类型的事物时,将监管规范引入公序良俗,作为评价交易的规范,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慎重考虑其如何继承了原有体系,是否符合当下社会的发展的整体利益,并为社会后续创新前进留足充分的动力。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主要有联合多个部门分别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21年9月15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操作风险的通知》。

根据以上三个监管规范性文件,尤其是第三份《通知》可以明确:一是再次明确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非法定货币地位,明确其不具有法偿性,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开展货币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强调个体投资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及其衍生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合关于比特币是否符合我国物权法认定的物的内容,可以将我国当下关于比特币交易的相关基础性原则作如下确认:第一,比特币的交易必须是基于真实的比特币,并引起实际比特币账户中的比特币数量的变动,而不得交易比特币的金融衍生产品;第二,比特币的交易行为不得依托中介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中介及定价等服务。基于以上两个原则,我们再来考察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已经查明,原告与被告均只在币信平台注册账号进行交易,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比特币程序账号,即双方均无法通过私钥登录到比特币网站,双方的交易也无法实现比特币数量的真实变动。同时,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实际依托于币信平台提供的比特币交易价格。从上述两个方面而言,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我 国当下关于比特币交易的基础性规则,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应当

返还原告对应款项220672元,且双方均不得从无效合同中获益,因此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认可。

      一、确认签订的关于比特币交易的合同无效;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20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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