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唯一房屋执行之纷争-和记娱乐app

2018/12/04 18:09:50 查看1364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唯一房屋执行之纷争

  江湖传言:“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由此,出现了许多被执行人以此为依据抗辩执行的案件,导致法院执行出现困难,那么此种传言究竟是真是假,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与了解。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被告党某、文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告党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所执行的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属于不可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审查后,判决驳回异议人党某的异议申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更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分析说理:单独看这两条规定,似乎“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说法非常有理有据,使得我们不由自主的相信它。但是,我们要认识到,法律规定遵循体系解释的规则,此两条规定并非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对同一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我们应当将这两个条文联系理解。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不是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而是对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对其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执行的。因此“债务人唯一一套房屋不得强制执行”的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法律的抽象规定会在实行中产生分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情形,使得“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传言不攻自破。

  如本文案例中所述情形,党某以查封房屋是生活必需品为由要求停止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否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不会被豁免执行的。法律是公平的,这样规定不但确保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合法权益。所以,被执行人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努力挣钱还钱才是王道!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和记娱乐app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和记娱乐怎么样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