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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15:08:00 查看231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裁判要旨〗
尽管案涉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该工程是铺设沥青混凝土路之前的基础工程,名爵公司进行铺设沥青混凝土工程即属于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3781号
〖名 称〗再审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原文〗
名爵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有误。1、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二审法院仅凭时间上的经过和物理状态上的现状,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属主观臆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即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名爵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合格,进而依据《工程计量支付月报表》认定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尽管案涉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该工程是铺设沥青混凝土路之前的基础工程,名爵公司进行铺设沥青混凝土工程即属于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名爵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合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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