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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务问答第14期-和记娱乐app

2023/03/25 15:04:55 查看1226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依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标【2013】44号)文件实施之前,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措施费=直接费,规费 企业管理费=间接费。

如果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实际施工人能够主张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哪些部分。最高法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包括全部的组成部分,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第二种观点,只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利润,而不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

由于所选择案例的形成时间不同,所以在判决中关于费用组成部分的叫法不一,阅读过程中,可查看上文加以分辩。

下面针对这两种观点,列举相关最高法院的判决:

第一种观点,费用组成全包括的1个案例: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盛国君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日兴公司称本案存在应当收缴的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其称利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及称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税金扣缴的问题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履行。日兴公司如认为盛国君有逃税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检举反映。

 

第二种观点,不应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的4个案例。

案例1

〖案    号〗2012)民一终字第31号

〖判决原文〗6、因合同无效,案涉工程款只能计取工程直接费。

金山房地产公司主张,讼争《施工合同》及后续相关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虽由金山房地产公司与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签订,但实际施工人却是原审第三人彭某某个人。这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故应认定本案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而不应再以当事人一方是否提出异议为依据。对金山房地产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公安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有体现彭某某代表六建福州公司直属分公司进行承包施工的事实,但在《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了乙方(彭某某)每月应按公司财务科的要求上报当月生产进度计划及财务收付成本核算清单,将当月执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存档。凡未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财务报表的,公司有权督促实行。第五条规定了“乙方的财务管理受甲方监督,乙方的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由这些条款可知,彭某某承包讼争工程时,有关施工生产进度及财务收支等都由六建福州公司进行监管。这说明按《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约定,六建福州公司有权对生产进度、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管。从上述内容看,双方的约定与单纯出借资质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做法有本质的不同。

 

案例2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441号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工程款数额的问题。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周越飞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包括利润等间接费在内的工程款。


案例3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61号

〖判决原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在认定周某某工程价款时未计取工程间接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是否正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某某作为得华丰公司承租场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一审中,就周某某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委托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921604.7元。由于该鉴定结论是在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施工人的前提下所进行的鉴定,核算结果包含企业管理费、各项规费及各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但本案中,周某某作为个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在鉴定结论中为其计取包括企业管理费、各种规费及保险费等间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再者,经本院审查查明,周某某本人亦并未实际产生上述间接费用或缴纳税费。因此,二审法院在计算周某某工程价款时,从鉴定报告中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保险费等间接费及税费等,只计取工程直接费和人材机价差调整部分的费用作为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周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

〖案    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

〖判决原文〗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关于环盾公司称一审法院判令永君公司向环盾公司支付工程直接费对环盾公司不公的主张,由于环盾公司冒用虚假公司的名义与永君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致使双方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判令永君公司向环盾公司支付工程直接费用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二、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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