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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3/03/25 11:41:11 查看173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2)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
(3)答辩状、代理词
(4)地质勘察报吿
(5)工程招、投标文件
(6)施工组织设计
(7)中标通知书
(8)工程监理合同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10)开工报告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报吿
(12)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
(13)图纸会审记录
(14)设计变更单
(15)工程签证单
(16)工程变更单
(17)工程洽商记录
(18)工程会议纪要
(19)工程验收记录
(20)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1)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22)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23)工程计价单
(24)工程结算单
(25)进度款支付单
(26)工程结算审核书
(27)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28)甲供材料、设备明细
(29)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资料
(30)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
(31)其实资料
上述所列资料并未包括全部资料,根据争议性质和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和提交鉴定资料。
· 4.2 委托人移交
· 4.2.1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 2 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 3 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 4 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 4.2.2 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 4.2.3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f)。
· 4.2.4 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 4.3 当事人提交
· 4.3.1 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 4.3.2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 4.3.3 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 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 4.3.4 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 4.3.5 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 4.3.6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 4.4 证据的补充
· 4.4.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 4.4.2 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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