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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10:51:13 查看306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所谓工程变更是施工合同各方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工期、施工进度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简而言之,任何一个改变都称之为变更。
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可以肯定的没有不变更的工程。
工程变更分为不同的各类:
一、按照工程变更的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基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1)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形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2)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3)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三、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
(1)设计变更
(2)进度计划变更
(3)施工条件变更
(4)新增工程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的范围、变更的程序、变更的估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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