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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14:52:20 查看958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因欠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被政府责令停工造成的停工损失应否赔偿?
裁判意见:施工单位对于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形是明知的,依然签订施工合同并实施了施工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发包人怠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导致工程停窝工的客观事实,施工单位无权就案涉工程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产生的停窝工损失主张赔偿。
最高法民终359号
判决书原文:
三、关于海天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应否得到支持。海天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1(5)条约定,办理案涉工程建设规划手续的责任在于铠达公司,因铠达公司未切实履行该义务,造成停工窝工,应当由铠达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系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不可抗力所包括的情形,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在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时,不可抗力应当限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专用条款43.1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因政府部门因素引起的工程停工。根据该合同约定,如果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政府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铠达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停窝工损失。但从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海天公司对于案涉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形是明知的。在欠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海天公司依然愿意与铠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施了施工行为,海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铠达公司怠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导致工程停窝工的客观事实。因此,海天公司以铠达公司怠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案涉工程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为由主张铠达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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