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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和记娱乐app

2022/08/25 14:27:06 查看1599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货车挂靠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对实际的车主而言

1、挂靠公司收了保险费用未按照挂靠协议约定为挂靠车辆购买保险

2、挂靠公司收了商业保险的费用却给挂靠车辆购买的机动车商业统筹不是商业保险

3、挂靠公司未购买商业保险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不适用三倍赔偿

4、挂靠协议中如果未约定律师费车主打官司支出的律师费挂靠公司不承担

5、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期间的损失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

二、对挂靠公司而言

1、挂靠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要承担责任

2、挂靠公司未按照挂靠协议约定给挂靠车辆购买商业保险所产生的赔偿由挂靠公司承担

案例

2019 年4 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双方就原告将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义办牌的相关事项约定,挂靠的车牌号为粤xxxx;乙方自己购买车辆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入户登记。甲方出具车辆入户所需的证明资料绐乙方车辆办理入户;乙方挂靠期间车辆索性购买的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办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办理车辆所有手续。乙方挂靠期间甲方代购车辆强制险及车船税和商业保单保险(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100 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及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拒绝续保的一律按违约处理;挂靠期间乙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自己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协助办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明手续;乙方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报案,及时通知公司工作人员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挂靠期限自 2019年 4月 21日至2023年4月20日,被告每年收取名称使用费600元;挂靠期间,双方若有违反合同任何规定,都将视为违约,需要交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整;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出具材料为原告购买的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手续,车辆于2019 年415日登记在被告名下。

2021 年1月7日,原告购买的车辆作为被告名下的车辆之一由xz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办理了机动车商业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统筹金额/责任限额为不计免赔的 100 元,统筹期限自2021年4月9日零时起至2022年4月8日二十四时。2022年2月24日,原告驾驶车辆在沙场卸货时车辆升斗意外顶到沙场的机械设备输送带,导致设备损坏不能使用,因原告未能及时维修,致使沙场停工造成经济损失,双方现该事件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沙场主26000元作为本次事故的全部经济赔偿。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沙场住支付了上述26000元赔偿款。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将商业险保单发送给他,被告工作人员遂发送了前述由第三人出具的机动车商业统筹单给原告。第三人xz运输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以与道路交通运输业相关的业务为主,不包括保险业务。

庭审中,原告解释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因如下: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报了警交警到达现场后称事故发生在案外人的沙场内部,不是市政道路,不属于交警的处理范围,故没有就事故作出处理。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21年度的商业保险费用为9264.17元。另查,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为原告挂靠车辆购买车辆交强险和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被告的合同义务。第三人不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依法不能提供保险服务。第三人亦自认其与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统筹合同,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即被告为挂靠车辆所办理的机动车商业统筹不是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商保险,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商业险购买义务,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退回2021年其所支付的商业险保费并赔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度,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用于购买商业险的保费为9264.17元,被告应予退回。

原告与被告间是挂靠合同关系,原告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费三倍的赔偿,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因驾驶事故车辆在西丽的某沙场内发生事故,损坏了案外人的机械设备,原告因此向案外人支付了赔偿款26000元,有人民调解协议和原告的付款凭证佐证,事实清楚。因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保险费用后未依约为原告购买商业保险,导致原告失去了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实现减损的机会,原告为此向案外人赔付的 26000元系被告未能履约为原告购买商业保险所致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第三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第三人与被告连带赔付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存在营运损失,但其所举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营运损失有实际发生及具体的损失金额,且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亦不在商业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的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stf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stf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 26000 元; 

三、被告stf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险费9264.1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受理111.16元,由被告stf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原告负担421.16元。被告stf运输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 1111.16元,由本院依法退回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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