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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5:58:27 查看57814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3.美国
美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开创者,其1899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年也创设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时至今日,美国所有的州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组织法和少年法院体系,全国遍布了3000个少年法庭,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引领了全世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及少年犯罪的激增经历了三个时代。从设立初期过分强调少年作为“被保护者”的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强调社会治安的犯罪制裁主义再到如今的少年刑罚轻缓化,强调社会保护与少年保护并重。现如今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采取双轨制构建,建立了完全独立的少年法院、少年法及惩戒方式。其中少年法院对少年案件有独立的管辖权,其管辖范围也比较广泛“既包括触犯刑事法律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着社会危险性,由法院根据少年的特点而予以处置的有潜在犯罪危险的人。”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有47个州为7岁,4个州为10岁。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庞杂,但不论是少年警察、少年法院或是监禁机构和矫正机构等都相对完备专业。
第二,美国少年司法管辖范围集为宽泛,将大量的违法少年都纳入司法的监督之下,其中少年法院注重对少年的保护,但保留了对少年严重犯罪的转处制度,其审理审判方面更倾向于对少年施以矫正措施而非刑罚。
第三,针对犯罪少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广、门槛低、适用率高。
第四,特有的缓刑官制度。缓刑官的制度的宗旨就是尽量不把实施轻微犯罪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少年纳入犯罪的考察范围。在对犯罪少年做出处置措施前,由缓刑官对其进行社会调查,通过与社会学、心理学等专家的沟通向法庭出具犯罪少年的调查报告,并据其提出针对犯罪少年的处置建议。在法庭审理后,缓刑考验期内缓刑官仍有监督矫正的职责,可依职权将违反缓刑规定的少年再次提交法庭审判。
第五,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的处罚方式。在社会保护与少年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对犯罪少年惩罚与矫正并举。法庭在对犯罪少年的处置上,科处监禁刑是迫不得已的终局手段。一般都会处以各式各样的非监禁刑罚,例如判处参加一定量时间的公益劳动;定罪缓刑;送入公立教养机构;判处犯罪少年及其监护人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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