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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5:58:04 查看1452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2.日本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早,自1922年第一部《少年法》起距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有着较为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日本现行《少年法》是1948年颁布,2000年最新修订,它是一部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特别法,处在同一法律体系的还有《少年法院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日本少年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主义,主张少年犯罪主要原因是家庭及社会在少年成长过程中的监管不严。
管辖机构上,日本采取独立的家事法院的模式,拥有专门的机构人员。管辖对象上,日本少年法庭主要管辖三类人:其一是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的人;其二是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触犯刑法的少年;其三是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尚未有过犯罪行为但是从其性格和环境推断未来极有可能进行犯罪或初犯刑法的少年,也称“虞少年犯”。
日本少年司法体系有四个鲜明特点:
第一,日本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官”和家事法院。其中“少年检察官”可依据行为人的年龄来确定适用《少年法》或《刑事诉讼法》。对非行少年不到万不得已不采取羁押措施,而且将少年犯罪嫌疑人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开处理。对非行少年的司法程序也分为保护程序(家事法院审理)和刑事程序(普通法院审理)两种。
第二,更生保护制度,即社区矫正制度,指让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保护观察官员和保护司的指导、帮助、实现其更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分为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保护观察,指在保护观察官员和保护司的指导下,少年遵守社会规定,适应社会生活直至年满20周岁为止;第二种是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指将施行不良行为的儿童送入指导教育帮助其自立的设施,一般至其18周岁为止。第三种就是移送少年院,这也是日本收容家事法院判处保护处分的机构。
第三,社会调查制度与少年鉴别所。日本《少年法》规定,在对犯罪少年进行审判之前,须由调查官调查少年品行、经历、家庭成长环境,以及家庭成员的状况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必要时可将少年移送少年鉴别所,少年鉴别所的职责是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对犯罪少年进行收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该少年进行家事审判的重要参考。
第四,国家领导下的社会矫正范围在逐步扩大。以保护司,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为主要力量,日本保护矫正制度涵盖的范围已经从社区矫正人员逐渐延伸到监狱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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