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普法丨什么是帮信罪?-和记娱乐app

2022/05/30 14:53:38 查看2424次 来源:杨烁明律师

“断卡”行动有效打击电信诈骗,若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将涉嫌“帮信罪”。杨烁明律师将为大家汇总“帮信罪”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犯罪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预防措施。


概   述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的新型网络犯罪越来越多,而电话卡、银行卡的滥用是电信诈骗的基础条件之一。断卡通过严打黑灰产业链对出租、出售、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和惩戒,釜底抽薪,有效打击电信诈骗。
 
为什么要“断卡”?
“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

 
“断卡行动”断什么卡?
1.手机卡:电话卡、流量卡、虚拟卡、物联卡。
2.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账户、游戏账户等。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个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
《刑法》第287条规定: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0条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行为在实务中,常见:
①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代办银行卡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
④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或其他犯罪,仍为其提供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服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例如制作涉案app、网站等。

4.主观方面:
《刑法》第287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有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施行相关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

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身份关系、提供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是上述(7)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立案标准

1.达“情节严重”才构成“帮信罪”
《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其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和记娱乐app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风险防范


1.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2.提高警惕
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陆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正常的网络消费等。

3.及时报警
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结   语


“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基础犯罪工具,可谓釜底抽薪,大大降低了电信诈骗案件。然而,普通民众的防范意识还是不够,截止2021年11月1日,网上公开的判决书高达5037例。部分民众不懂法律,为了一点小钱出卖银行卡、手机卡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悔恨终身

杨烁明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不要在非正规渠道开户,非必要不开户。实名认证的卡片不要轻易出借,若有遗失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挂失,避免陷入刑事风险。若已被立案侦查,建议聘请律师辩护,争取不起诉、缓刑等从宽处罚,避免牢狱之灾。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和记娱乐app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和记娱乐怎么样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