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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子有什么法律后果?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和记娱乐app

2017/01/19 15:05:59 查看2446次 来源:张颖律师

【法律咨询】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第三者为其生下子女。丈夫婚外生子有什么法律后果?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

丈夫婚外生子的法律后果根据丈夫和第三者关系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丈夫和第三者发生一夜情时婚外生子的,视为丈夫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其过错,通常其婚外生子的情节对于财产分割影响不大;二、丈夫和第三者同居或重婚时婚外生子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时应当对于过错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过错的配偶方还可以对于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资深婚姻律师王寅翼提醒当事人,如果丈夫是在和第三者重婚时婚外生子的,除了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的妻子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丈夫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丈夫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婚外生子其实是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事实的一部分,因此上述关于丈夫婚外生子法律后果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的情形,即夫妻一方偶尔出轨发生一夜情或多夜情的,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其过错,但对于财产分割影响不大;夫妻一方和第三者同居或重婚的,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时应当对于过错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过错的配偶方还可以对于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链接】

1、全国首例研究生事实重婚案(刑事自诉)

王某系毕业于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2001年9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环城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乙拘役6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逃离的王某被警方通缉归案后,甲因下岗生活难以维系,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告以结束。

2、新《婚姻法》颁布后,法院受理的由公诉机关起诉的首例重婚案(刑事公诉)

王某在未与余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与陈某来到北京,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0年1月育有一女。双目即将失明的余某来到北京将情况反映至公安西城分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西城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重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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