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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1016次 来源:张颖律师
【案例讨论】
2010年2月8日,刘某退休后被武汉市某电子和记娱乐怎么样的售后服务公司雇用,从事电器的售后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工资1300元,规定员工每月休息2天,提供免费食宿。2010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1年2月份,提高至每月1800元。2011年8月公司将刘某辞退,并多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刘某非常生气,认为公司是无故辞退自己,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自己加班费,以及不合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仲裁委员会支持刘某的申请吗?员工超过退休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刘某的申请。员工超过退休年龄,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刘某退休后到单位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劳资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劳资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刘某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刘某在工作期间,按规定每月休息2天,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提供免费食宿。由于刘某和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能够用劳动合同法来支撑自己的诉求,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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