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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3:55:58 查看1264次 来源:程杰律师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为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达到了紧迫程度。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口羽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进而骗取保险金的,开始放火烧毁房屋时,还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以房屋被烧毁为根据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冏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定罪量刑。
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得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款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上述行为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而言,即使没有关于共犯的注意规定,对于故意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回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第二,即使在类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独行为而言。保险诈
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构成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共犯与身份的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的其他原理定罪量刑(参见第八章第九节)。
保险诈骗罪的罪数认定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此为根据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再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独立的犯罪,而骗取保险金便是利用制造的保险事故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理当以数罪论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1. 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例如,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购买了30余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但还没有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198条第1款第4项、第5项并不只是规定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规定了“骗取保险金”;而“骗取保险金”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保险金创造了条件,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不能认为其行为符合第198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的规定。(2)即使认为以放火、杀人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由,主张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也不能对此处所讨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对牵连犯的并罚以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超出了其中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范围为前提。但在行为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意味着行为人仅仅实施了放火行为,而该行为并没有超出放火罪的范围,因而没有并罚的可能性。(3)如果认为,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以放火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但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实行并罚。
2. 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就数罪并罚作出规定后,在第3款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采取放火等方法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仅以保险诈骗罪处理。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如果对单位以放火罪论处,就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显然,要做到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只能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放火罪而言,处罚组织、策划、实施放火行为的自然人。这样既实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又符合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等罪主体的规定。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书的观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与(合同)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欺骗保险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的标准但达到(合同)诈骗罪的标准的,由于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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